沈阳市自考考生申请2021年下半年学历审查和课程免考即将开始
浏览: 次 编辑:辽宁教育信息网 网址:www.lnjyxx.cn
根据辽宁省招考办统一安排,2021年下半年学历审查和课程免考(以下简称“免考”)将于8月20日开始,沈阳市招考办就本次免考事宜温馨提示如下:
1.网上申请,时间:8月20日9时至8月24日17时
建议考生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在规定时间登陆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平台”),网址:http://zk.lnzsks.com/lnzk.wb。进入“免考申请”,填写联络电话,认真阅读《考生免考须知》和《免考承诺书》并确认,选择专业及所要免考的课程,填写免考证明材料信息,包括学历证书、成绩单和各类等级证书名称及编号,同时上传每项材料对应的照片,上传毕业证书照片的同时需要上传相应的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不包括原学历为中专的学生),检查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
上传证明材料照片要求真实,文字内容清晰,文件类型为JPG或JPEG格式,文件不得小于50K、不得大于1M,照片像素大于200×200。如不上传证明材料照片或上传的照片不全,考生将无法继续完成申请。网上平台对考生所填报的信息进行在线验证,验证未通过的系统将给予提示。需要特别注意,网上平台与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联网,请考生确保本人学历可在“学信网”查询。各类相关等级证书在线验证失败(包括外省取得的相关等级证书)的考生,可自行删除相关材料信息和课程信息,如能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可在现场确认阶段递交。
2.现场确认,时间:8月25日至8月30日(公休日除外)
考生完成网上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所在的区县(市)招考办进行现场确认,递交免考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完成现场确认后,留下免考证明材料复印件,带回原件。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视为放弃本次免考。
3.网上支付,时间:8月31日17时前
考生通过现场确认后,可登录网上平台完成缴费。考生应在规定时间之前完成网上缴费,如未能按时缴费,视为放弃本次免考。网上支付期间建议考生在网上平台预留的手机号保持畅通。免考收费依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辽发改收费函 〔2020〕11号),收费标准:30元/生。
4.免考结果反馈,时间:9月22日9时至9月28日17时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可自行通过网上平台查询免考结果、打印免考通知书。考生如对免考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反馈时间内向报名所在区县(市)招考办提出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5.免考规定及说明
考生应按照《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和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辽招考委字〔2009〕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辽宁省自考专业考试计划等文件要求申请免考。实施细则中“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政治课”和“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是指课程名称一致、学分等于或高于自学考试课程学分,并在专业培养目标中地位、作用及要求掌握的程度一致的理论课程,并且是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必修课,各类考查课、辅修课、选修课及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不在此列。申请免考上述课程的考生,须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成绩单原件。成绩单原件是指考生原学历毕业时毕业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成绩单原件在人事档案中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加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市级以上人才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成绩单复印件。
现开考专业中会计学(专升本)B计划、药学(专升本)、法学(专升本)B计划、人力资源管理(专升本)和金融学(专升本)等5个专业,2018年下半年起停止接纳新生报考“第二学历”,不再按照“第二学历”专业计划给新生办理免考,2018年上半年以前的老考生继续按照“第二学历”专业计划办理免考。待我省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进行专业调整后,以上5个本科专业“第二学历”专业计划文件将不适用,则2018年上半年以前的老考生也不再按照“第二学历”专业计划办理免考。
人力资源管理(专升本)专业计划中,从2021年下半年起,“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不进行免考审核,持有2020年以前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一级至三级“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可按照人力资源管理(专升本)专业计划申请毕业,待我省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进行专业调整后,考生将按照新的专业计划申请毕业。
6.注意事项
考生要对网上填报信息、上传照片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沈阳市及各区县(市)招考办联系方式
市(区、县) |
现场确认地址 |
联系电话 |
沈阳市 |
不设现场确认点 |
024-67851678按照语音按4 |
和平区 |
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37号 |
024-88711193、22535362 |
沈河区 |
沈河区万寿寺街高台庙后巷28号 |
024-24133522 |
大东区 |
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32号 |
024-88537400 |
皇姑区 |
沈阳市皇姑区雪山路8号 |
024-86275390 |
铁西区 |
沈阳市铁西区熊家岗路28号 |
024-25444408 |
苏家屯区 |
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路10号甲 |
024-89135862 |
浑南区 |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5号3号楼c座8楼 |
024-23771061 |
沈北新区 |
沈阳市沈北新区金星街24号 |
024-89630999 |
于洪区 |
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8-3区教育局一楼 |
024-81352588 |
康平县 |
沈阳市康平县顺山一路县教育局二楼 |
024-87344934 |
法库县 |
沈阳市法库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东侧培训中心楼北二楼 |
024-87122974 |
新民市 |
沈阳市新民市新华路35号(新民市教育局一楼) |
024-875058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