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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音乐学院202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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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聘人员和具有博士学位的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197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计算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其它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2020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试,经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三、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和我单位人事处官方网站(http://www.sycm.com.cn/info.aspx?DWid=54)上统一发布。
 
    (二)报名
 
    报名时间: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6日(工作日)。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请应聘人员持《沈阳音乐学院2020年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本人简历和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本人学术成果等到沈阳音乐学院人事处(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1号,三好校区办公楼328室)现场报名,填写《应聘承诺书》。
 
    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以考试考核方式招聘的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达不到2: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应聘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应聘人员应聘资格(考试和应聘资格)。
 
    笔试或专业能力考试成绩公布后,将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资格复查。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将在我单位人事处官方网站(http://www.sycm.com.cn/info.aspx?DWid=54)公布。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笔试或专业能力考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1.笔试或专业能力考试
 
    参加笔试的岗位包括音乐科技系专任教师二、戏剧影视学院专任教师四、人文艺术研究院专业技术人员一、东北音乐创新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一、东北音乐创新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二、鲁艺音乐文化研究院专业技术人员、招生工作处专业技术人员、教育信息化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及法务办公室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岗位参加专业能力考试。
 
    (1)笔试
 
    笔试分为1个考试科目,笔试内容注重职业素质与能力,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2)专业能力考试
 
    专业能力考试采取专业技能测试的方式,如演唱、演奏、操作等,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按不同专业不同岗位,采取针对性考试。专业能力考试满分为100分,专业能力考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笔试或专业能力考试的要求、时间、地点和笔试或专业能力考试成绩将通过我单位人事处官方网站(http://www.sycm.com.cn/info.aspx?DWid=54)公布。
 
    笔试或专业能力考试结束后,我单位对成绩进行汇总分析,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2.面试
 
    按照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依照笔试或专业能力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未达到笔试或专业能力考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参加面试;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或专业能力考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前,因应聘者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递补工作原则上在资格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我单位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的应聘人员说明情况。递补后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注重考察道德品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等,体现对应聘人员任职条件的要求。面试相关事宜和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将在我单位人事处官方网站(http://www.sycm.com.cn/info.aspx?DWid=54)公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
 
    笔试/专业能力考试、面试成绩按5:5权重比例并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总成绩在我单位人事处官方网站(http://www.sycm.com.cn/info.aspx?DWid=54)公布。
 
    (五)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在我单位人事处官方网站(http://www.sycm.com.cn/info.aspx?DWid=54)公布。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由我单位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人员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
 
    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由主管部门会同我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和我单位人事处官方网站(http://www.sycm.com.cn/info.aspx?DWid=54)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我单位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六、其他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我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3.在招聘期间,如不按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步骤(程序)的,视为自动弃权。
 
    4.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我单位将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仅一次。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沈阳音乐学院所有。
 
    报名咨询电话:024-23843577
 
    纪律监督电话:024-23892833
 
 
 
    沈阳音乐学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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