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下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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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度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下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
本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在资格考试报名时,考试组织机构将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策规定、事项清单、办事指南、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等,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
二、报考条件及要求
按照《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位〔2008〕28号)、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等文件规定: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翻译行业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已取得相应语种、类别二级翻译证书;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已评聘翻译专业职务。
(二)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二、三级翻译考试。
(三)免试一科条件
已取得二级口译(交替传译)合格证书的人员,在报考二级口译(同声传译)考试时,可免试《口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译实务(同声传译)》科目考试。
在读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二级翻译考试时,可免试《口(笔)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笔)译实务》科目考试。全国259所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教育试点单位名单(截至2020年底)(见附件1)。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学历或学位证书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五)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2021年年底。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工作年限。
三、考试安排
(一)考试设置
翻译考试设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朝鲜语/韩国语、葡萄牙语等9个语种,每个语种分为一、二、三级,各语种、各级别均设口译和笔译考试。应试人员须在当次考试中通过所报考语种、级别的口译或笔译全部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1.口译考试
一级口译考试设《口译实务》1个科目,二、三级口译考试设《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2个科目。其中,二级《口译实务》科目分设“交替传译”“同声传译”2个专业类别,目前仅英语同时开考“交替传译”“同声传译”,其他语种只开考“交替传译”。通过同声传译考试并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一级、二级《口译实务》科目和各级别《口译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长均为1小时,三级《口译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30分钟。
同语种同级别的《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两科目考试连续组织,间隔期间应试人员不得离场。《口译综合能力》科目考试采用应试人员听、译并输入的作答方式,《口译实务》科目采用应试人员听、口译并现场录音的作答方式。
英语一级口译考试只在上半年举行,英语二级口译(同声传译)考试只在下半年举行,英语二级口译(交替传译)、英语三级口译上下半年各举行一次考试;法语、日语、阿语、葡语的一、二、三级口译考试均在上半年举行;俄语、德语、西语、朝/韩语的一、二、三级口译考试均在下半年举行。
2.笔译考试
一级笔译考试设《笔译实务》1个科目,二、三级笔译考试设《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2个科目。《笔译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笔译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3小时。应试人员使用鼠标、标准键盘进行输入作答,不得使用键盘贴,屏幕键盘。
英语一级笔译考试只在上半年举行,英语二、三级笔译考试上下半年各举行一次;法语、日语、阿语、葡语的一、二、三级笔译考试均在上半年举行;俄语、德语、西语、朝/韩语的一、二、三级笔译考试均在下半年举行。
(二)考试时间
日期 |
类别 |
时间 |
科目 |
语种 |
11月 13日 |
口译 |
9:00-10:00 |
三级《口译综合能力》 |
英、俄、德、西、朝/韩 |
10:30-11:00 |
三级《口译实务》 |
英、俄、德、西、朝/韩 |
||
10:30-11:30 |
一级《口译实务》 |
俄、德、西、朝/韩 |
||
13:30-14:30 |
二级《口译综合能力》 |
英、俄、德、西、朝/韩 |
||
15:00-16:00 |
二级《口译实务》(交替传译) |
英、俄、德、西、朝/韩 |
||
二级《口译实务》(同声传译) |
英 |
|||
11月 14日 |
笔译 |
9:00-11:00 |
二、三级《笔译综合能力》 |
英、俄、德、西、朝/韩 |
13:30-16:30 |
一级《笔译实务》 |
俄、德、西、朝/韩 |
||
一、二、三级《笔译实务》 |
英、俄、德、西、朝/韩 |
(三)考场设置
2021年度下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在省直(沈阳市)设置考场并组织考试(不含大连市,大连市单独设置考区)。
(四)答题要求
1.本次翻译机考支持的输入法有:中文(简体)-微软拼音输入法、中文(简体)-极点五笔输入法、中文(简体)-搜狗拼音输入法、英语(美国)、日语(日本)-Microsoft IME、日语(日本)-百度输入法、法语(法国)、法语(加拿大)、阿拉伯语(埃及)、俄语(俄罗斯)、德语(德国)、西班牙语(西班牙,国际排序)、朝鲜语/韩国语(朝鲜语)-Microsoft IME &朝鲜语、葡萄牙语(葡萄牙)-葡萄牙语、葡萄牙语(巴西)-美国英语-国际。
2.应试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通过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考试流程等。
3.应试人员应携带黑色墨水笔参加考试,参加《笔译实务》科目考试可另行携带纸质中外、外中词典各一本;不得将具有(电子)记录/存储/计算/通讯等功能的用具及规定以外的考试相关资料带至考场座位。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回收。
4.应试人员须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
口译考试开始后,迟到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提前离场。
笔译考试开始后,迟到5分钟以上的应试人员不得进入笔译考场,2个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5.参加口译考试的应试人员,须在开始作答前测试并确认考试设备录音、播放、输入等功能是否运行正常。《口译实务》科目考试结束后,应试人员须确认其作答录音是否正常等。
6.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须严格遵守机考系统列明的考场规则、操作指南和作答要求。考试期间遇有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四、报名相关事宜
参加我省2021年度下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报考人员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pta.com.cn,下同)进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报信息、报名确认、签署电子承诺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二)报名安排
时 间 |
报名安排 |
具 体 要 求 |
9月7日9:00- 9月14日24:00 |
注册及填写报名信息 |
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lnrsks.com)或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点击“网上报名”快捷按钮进入报名系统报名。 |
9月7日-9月15日 (法定节假日除外) |
资格核查 |
按本文件“资格核查与监管”有关要求办理。 |
9月7日9:00- 9月16日24:00 |
网上缴费 |
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进行缴费,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互动专区”专栏中网上支付说明。 |
11月8日9:00- 11月12日24:00 |
下载打印 准考证 |
缴费考生登录报名网站,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应试人员须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同时,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应试人员须知”内容。 |
(三)注册
考试报名前,报考人员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即日起,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注册信息将长久保留,用户名、登录密码、关联手机号等重要信息要妥善保管。未注册的人员,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1.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报考人员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查是对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增加本人学历、学位信息时,请确保证书编号(17或18位)、专业名称(含括号内文字及标点符号)、毕业时间等与学信网信息完全一致。在线核查“未通过”的,请先自行与学信网信息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可重新增加一条正确的学历或学位信息并等待再次核查。
2.报考人员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建议报考人员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
3.核查结果提示“未通过”或“需要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4.己注册的人员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填报信息
拟选择在辽宁省(不含大连市)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完成注册环节后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拟选择在大连市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在报考省份中可直接选择“大连市”,具体事宜请咨询大连市人事考试部门。
1.上传照片。新注册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时,必须按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如注册时未上传,则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时提示上传)。请报考人员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工具(点击下载)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白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报考人员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报考人员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2.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登录到报名系统后,选择拟报考的考试项目和报考省份(辽宁省),认真阅读《报考须知》等相关内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报名地市及核查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填报(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考地市应选择“辽宁省省直”,核查点应选择“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其他单位报考人员按工作地所在市选择相应的报名地市及相应的核查点)。
(五)选择办理方式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报考人员在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下列报考人员采用网上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的方式辅助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线上资格核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定提交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的证明事项无需重复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
(1)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或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核查。
(六)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上传的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要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
(七)资格核查与监管
各市人事考试部门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
对已作出承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可免予核查。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对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相关人员承诺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资格核查与监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其他各市报考人员资格核查与监管工作由所在市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2。
1.在线核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
2.免予核查。对已作出承诺,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报考人员签署承诺书后,可自动通过资格核查。
对于免予核查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1)随机抽查。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按不低于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
(2)重点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对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或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要求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现场核查。
(1)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对报考人员上传证明材料进行线上核查。
(2)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到报考考区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3)撤回承诺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5)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现场核查提交的材料:
1)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4)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八)收费
1.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9507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2.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承担的38项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74号)及《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口译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辽发改收费函〔2020〕7号)文件规定,一、二、三级《笔译综合能力》科目收费标准为61元/科,《笔译实务》科目收费标准为65元/科;一级口译500元/科,二级口译交替传译240元/科,三级口译230元/科;同声传译540元/科。
3.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到所报考市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九)准考证打印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登录报名网站,使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
五、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辽宁省省直”的报考人员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公告。其他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省直考区证书领取咨询电话:024-12333-0。
六、考试大纲
翻译考试各语种、级别、科目的考试大纲已在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网(http://www.catticenter.com)公布。
七、严肃考试纪律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是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核查和监管职责。对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及时上报,由部中心或省级考试组织机构在网报系统上对此类人员做标识,同步信息至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1.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2.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代报名、代承诺,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疫情防控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考务组织工作。
(二)应试人员必须认真阅读《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附件3),并履行告知书相关要求。
(三)人事考试防疫相关要求将根据全省疫情防控措施规定的变化随时调整,请应试人员及时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同时密切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辽宁人事考试网微信公众号相关通知,了解本次考试疫情防控最新要求。
九、其他事项
(一)我省2021年度下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二部负责。
(二)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2)
(三)网上支付热线:95070
附件:
1.全国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教育试点单位(259所)
2.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3.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1年8月26日
附件1
全国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教育试点单位
(259所)
序号 |
院校名称 |
序号 |
院校名称 |
序号 |
院校名称 |
序号 |
院校名称 |
1 |
安徽大学 |
24 |
华北电力大学 |
47 |
西北师范大学 |
70 |
河北师范大学 |
2 |
安徽师范大学 |
25 |
外交学院 |
48 |
兰州交通大学 |
71 |
华北理工大学 |
3 |
合肥工业大学 |
26 |
中国科学院大学 |
49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72 |
燕山大学 |
4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27 |
北京工商大学 |
50 |
中山大学 |
73 |
河北传媒学院 |
5 |
安徽工程大学 |
28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51 |
华南理工大学 |
74 |
河北工业大学 |
6 |
安徽工业大学 |
29 |
中国传媒大学 |
52 |
华南师范大学 |
75 |
河北科技大学 |
7 |
安徽理工大学 |
30 |
中国人民大学 |
53 |
暨南大学 |
76 |
河北经贸大学 |
8 |
安庆师范大学 |
31 |
中国政法大学 |
54 |
广东工业大学 |
77 |
河北农业大学 |
9 |
淮北师范大学 |
32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55 |
华南农业大学 |
78 |
战略支援部队信息工程大学洛阳校区 |
10 |
北京大学 |
33 |
中央财经大学 |
56 |
广西大学 |
79 |
河南大学 |
11 |
北京外国语大学 |
34 |
中央民族大学 |
57 |
广西民族大学 |
80 |
河南科技大学 |
12 |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
35 |
西南大学 |
58 |
广西师范大学 |
81 |
河南师范大学 |
13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36 |
四川外国语大学 |
59 |
广西科技大学 |
82 |
信阳师范学院 |
14 |
北京师范大学 |
37 |
西南政法大学 |
60 |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
83 |
郑州大学 |
15 |
北京语言大学 |
38 |
重庆大学 |
61 |
南宁师范大学 |
84 |
河南农业大学 |
16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39 |
重庆师范大学 |
62 |
桂林理工大学 |
85 |
河南中医药大学 |
17 |
首都师范大学 |
40 |
重庆医科大学 |
63 |
广西中医药大学 |
86 |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
18 |
北京交通大学 |
41 |
重庆邮电大学 |
64 |
贵州大学 |
87 |
郑州轻工业大学 |
19 |
北京科技大学 |
42 |
厦门大学 |
65 |
贵州师范大学 |
88 |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
20 |
北京理工大学 |
43 |
福建师范大学 |
66 |
贵州财经大学 |
89 |
河南理工大学 |
21 |
北京林业大学 |
44 |
福州大学 |
67 |
海南大学 |
90 |
黑龙江大学 |
22 |
北京邮电大学 |
45 |
华侨大学 |
68 |
海南师范大学 |
91 |
东北林业大学 |
23 |
国际关系学院 |
46 |
兰州大学 |
69 |
河北大学 |
92 |
哈尔滨工程大学 |
93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121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
149 |
江西师范大学 |
177 |
聊城大学 |
94 |
哈尔滨理工大学 |
122 |
吉首大学 |
150 |
南昌大学 |
178 |
鲁东大学 |
95 |
哈尔滨师范大学 |
123 |
湖南工业大学 |
151 |
华东交通大学 |
179 |
青岛大学 |
96 |
牡丹江师范学院 |
124 |
湖南农业大学 |
152 |
江西财经大学 |
180 |
青岛科技大学 |
97 |
华中师范大学 |
125 |
南华大学 |
153 |
江西理工大学 |
181 |
曲阜师范大学 |
98 |
武汉大学 |
126 |
东北师范大学 |
154 |
南昌航空大学 |
182 |
山东财经大学 |
99 |
湖北大学 |
127 |
吉林大学 |
155 |
赣南师范大学 |
183 |
山东科技大学 |
100 |
华中科技大学 |
128 |
延边大学 |
156 |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
184 |
山东师范大学 |
101 |
三峡大学 |
129 |
吉林师范大学 |
157 |
景德镇陶瓷大学 |
185 |
烟台大学 |
102 |
武汉理工大学 |
130 |
吉林外国语大学 |
158 |
大连外国语大学 |
186 |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
103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
131 |
东北电力大学 |
159 |
大连海事大学 |
187 |
山东建筑大学 |
104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132 |
长春师范大学 |
160 |
大连理工大学 |
188 |
齐鲁工业大学 |
105 |
中南民族大学 |
133 |
长春大学 |
161 |
东北大学 |
189 |
山东理工大学 |
106 |
华中农业大学 |
134 |
南京大学 |
162 |
辽宁大学 |
190 |
山西大学 |
107 |
武汉工程大学 |
135 |
南京师范大学 |
163 |
辽宁师范大学 |
191 |
山西师范大学 |
108 |
武汉科技大学 |
136 |
苏州大学 |
164 |
沈阳师范大学 |
192 |
太原理工大学 |
109 |
湖北中医药大学 |
137 |
东南大学 |
165 |
大连海洋大学 |
193 |
西安外国语大学 |
110 |
武汉纺织大学 |
138 |
河海大学 |
166 |
东北财经大学 |
194 |
陕西师范大学 |
111 |
武汉轻工大学 |
139 |
江苏师范大学 |
167 |
沈阳建筑大学 |
195 |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
112 |
长江大学 |
140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
168 |
沈阳理工大学 |
196 |
西安交通大学 |
113 |
湖北工业大学 |
141 |
南京理工大学 |
169 |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
197 |
西北大学 |
114 |
湖北民族大学 |
142 |
南京农业大学 |
170 |
内蒙古大学 |
198 |
西北工业大学 |
115 |
湖南师范大学 |
143 |
扬州大学 |
171 |
内蒙古师范大学 |
199 |
空军工程大学 |
116 |
中南大学 |
144 |
中国矿业大学 |
172 |
内蒙古工业大学 |
200 |
陕西科技大学 |
117 |
湖南大学 |
145 |
国防科技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
173 |
宁夏大学 |
201 |
西安理工大学 |
118 |
湖南科技大学 |
146 |
南京林业大学 |
174 |
山东大学 |
202 |
西安石油大学 |
119 |
湘潭大学 |
147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
175 |
中国海洋大学 |
203 |
西北政法大学 |
120 |
长沙理工大学 |
148 |
南京邮电大学 |
176 |
济南大学 |
204 |
西安工程大学 |
205 |
西安科技大学 |
219 |
上海理工大学 |
233 |
西南科技大学 |
247 |
新疆师范大学 |
206 |
西安邮电大学 |
220 |
上海师范大学 |
234 |
西南石油大学 |
248 |
云南大学 |
207 |
延安大学 |
221 |
华东理工大学 |
235 |
西南民族大学 |
249 |
云南民族大学 |
208 |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
222 |
华东政法大学 |
236 |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
250 |
云南师范大学 |
209 |
西安工业大学 |
223 |
上海中医药大学 |
237 |
南开大学 |
251 |
昆明理工大学 |
210 |
复旦大学 |
224 |
上海海洋大学 |
238 |
天津外国语大学 |
252 |
云南农业大学 |
211 |
上海交通大学 |
225 |
上海财经大学 |
239 |
天津财经大学 |
253 |
宁波大学 |
212 |
上海外国语大学 |
226 |
四川大学 |
240 |
天津大学 |
254 |
浙江大学 |
213 |
同济大学 |
227 |
成都理工大学 |
241 |
天津理工大学 |
255 |
浙江工商大学 |
214 |
华东师范大学 |
228 |
电子科技大学 |
242 |
天津师范大学 |
256 |
浙江师范大学 |
215 |
东华大学 |
229 |
四川师范大学 |
243 |
中国民航大学 |
257 |
浙江理工大学 |
216 |
上海大学 |
230 |
西华大学 |
244 |
天津商业大学 |
258 |
杭州师范大学 |
217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
231 |
西南财经大学 |
245 |
西藏民族大学 |
259 |
浙江财经大学 |
218 |
上海海事大学 |
232 |
西南交通大学 |
246 |
新疆大学 |
|
|
附件2
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考 区 |
资格核查部门 |
办公地址 |
咨询电话 |
沈 阳 |
沈阳市考试院 |
大东区小东路231号 |
024-22866188 |
鞍 山 |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考试评价部 |
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 |
0412-5517323 |
抚 顺 |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部 |
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新区裕城路39号2楼 |
024-58303599 |
本 溪 |
本溪市考试评价中心 |
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68号 |
024-47133167 |
丹 东 |
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 鉴定部 |
丹东市振兴区滨江西路6号2楼 |
0415-3105861 |
锦 州 |
锦州市人事考试服务中心 |
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5段恒升现代城13甲 |
0416-2118792 |
营 口 |
营口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
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99号 |
0417-2988605 |
阜 新 |
阜新市就业服务中心考试鉴定部 |
阜新市中华路东段人力资源大厦侧楼3楼 |
0418-2680093 |
辽 阳 |
辽阳人事考试办公室 |
辽阳市白塔区青年街79号 |
0419-4136226 |
盘 锦 |
盘锦市人社服务中心221室(原盘锦市人社局) |
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06号 |
0427-2826034 |
铁 岭 |
铁岭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铁岭市人事考试中心) |
铁岭市银州区南环路30号职业技能鉴定中心4楼 |
024-74830136 024-72688456 |
朝 阳 |
朝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
朝阳市人事考试专用考场(入口在朝阳市劳动大厦正门东侧,中国银行西侧) |
0421-2651171 0421-2653199 |
葫芦岛 |
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才工作服务分中心人事考试科 |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甲1号劳动大厦2楼 |
0429-6660762 |
省 直 |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综合楼B座B0201 |
024-12333-0 |
附件3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辽宁省各项资格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现将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考生须了解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的最新通知和要求(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专栏)。考务工作中疫情防控相关安排将根据国家、辽宁省及所选考区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及时调整,考生要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并严格遵守。考试前应密切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有关通知通告。
2.考生应于考试日前14天完成“辽事通健康码”的申领(微信小程序或“辽事通”APP)。考试日前14天(含考试日)进行自我健康观察,每日通过“辽事通”如实完成健康申报。因个人申报错误导致“辽事通健康码”为非绿码的考生,请立即通过辽宁省卫生健康热线12320提出转码申请,主动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在笔试前转为“绿码”。
3.考生在备考期间,要做好自我防护。考试日前21天内,考生应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要做好自我防护,避免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考试当天,前往考点时要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
4.根据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考点。考试当天,请考生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自觉配合防疫检查并进入考点等候。按准考证上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迟到责任自负。
5.考试当天,按《准考证》须知内容做好各项准备,进入考点时应现场出示 “辽事通健康码” 、“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检测确认正常的(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如发现体温异常(≥37.3℃),需现场进行体温复测。如特殊情况需提供核酸检测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6.入场时体温复测仍异常(≥37.3℃)、有干咳等呼吸道症状、“辽事通健康码”非绿码或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重点关注地区)旅居史的考生,应提供考前72小时内(或按考点所在地的具体规定)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及三级甲等医院出具明确的医学诊断证明或经考点防疫副主考综合研判具备参考条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7.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集中隔离期未满以及因属地疫情防控需要被隔离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8.考生应自备符合防疫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按照考点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除身份确认需摘除口罩以外,应全程佩戴(或经考点所在地防疫部门同意,进入考场就座后,可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
9.考生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笔试现场组织工作。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的考生,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进行报告,经防疫评估后,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可按照工作人员引导,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转运至医疗机构。
10.考生报名时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如考生完成报名,将视为已知晓上述告知内容,对“辽事通健康码”绿码、核酸检测报告、诊断证明、执行疫情防控隔离措施情况等的真实性负责,自愿承担因不实行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记录,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