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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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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非医院)

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相关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

(一)本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在资格考试报名时,考试组织机构将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二)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核查部门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报考条件

凡在我省从事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检验、审评、监测、技术监督、研发、生产和经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申报人员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公务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

(二)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师(中药师)工作满4年。

4.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药师(中药师)工作满6年。

5.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师(中药师)工作满7年。

(三)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药师中药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取得非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获得药士中药士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药士中药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取得非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五)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4年。

4.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6年。

5.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7年。

(六)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取得非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获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七)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取得非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考试。

1.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受行政处分期未满的。

3.省人社厅、省药品监管局规定其它情形的。

(九)报考条件中有关资历的要求,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十)报考条件中的相关专业见附件1。

三、考试安排

考试设置

级别

考试类别

报考专业

考试科目

中级

卫生系列

主管药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一)》和《药学专业知识(一)》

主管中药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一)》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工程系列

药学类工程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一)》和《药学专业知识(一)》

中药学类工程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一)》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医疗器械类工程师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三)》和《医药工程专业知识(一)》

初级

卫生系列

药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二)》和《药学专业知识(二)》

中药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二)》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药士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二)》

中药士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二)》

工程系列

药学类助理工程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二)》和《药学专业知识(二)》

中药学类助理工程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二)》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医疗器械类助理工程师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四)》和《医药工程专业知识(二)》

药学类技术员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二)》

中药学类技术员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二)》

医疗器械类技术员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四)》

)考试时间

时间

考试时间

考试专业

11月6日

9:00--12:00

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药学类工程师,中药学类工程师,医疗器械类工程师

9:00--11:30

药师,中药师,药学类助理工程师,中药学类助理工程师,医疗器械类助理工程师

9:00--11:00

药士,中药士,药学类技术员,中药学类技术员,医疗器械类技术员

(三)答题要求

1.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

2.各科目试题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3.考试开始5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开始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四)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和各市均设考场。报名时选择省直考区的报考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省直考区(沈阳)组织考试;报名时选择其他各市考区的报考人员,由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在当地组织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参加我省2021年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须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lnrsks.com,下同)进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流程

阅读考务文件、做好报名前准备、填报信息、上传照片和证明材料、报名确认、资格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二)报名安排

时 间

报名安排

具 体 要 求

9月23日9:00-

9月29日24:00

网上报名

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lnrsks.com)。点击“网上报名”快捷按钮进入报名系统报名。

9月23日-9月30日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资格核查

按本文件“资格核查及监管”有关要求办理。

9月23日9:00-

9月30日24:00

网上缴费

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进行缴费,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互动专区”专栏中网上支付说明。

10月29日9:00-

11月5日24:00

下载打印

准考证

缴费人员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应试人员须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同时,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应试人员须知”内容。

(三)报名前准备

1.下载照片处理工具处理拟上传的证件照片。使用专业照片处理工具(点击下载)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白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

2.下载并打印《报名证明事项承诺书》(附件2),按要求填写,并签字后(须为手写签字,不得代为承诺)拍照或扫描。不适用或不采用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考生也要签署并对填写内容真实性负责。

3.根据报名条件的具体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拍照或扫描。

(四)填报信息

1.明确告知内容。报考人员登录到报名系统后,阅读考务文件及《报考须知》和《报名流程》等文件。

2.选择报名地市。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考地市应选择“省直”,其他报考人员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选择现工作地所在市(咨询电话见附件3)

3.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中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报考人员要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等信息进行核对并保存。

4.上传照片。报考人员需按要求上传证件照并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5.上传证明材料。应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上传证明材料电子版(如告知承诺书、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

选择办理方式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要携带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到现场进行人工核其他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六)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自行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否则无法完成报名。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仔细核对,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报考人员在报名确认后需等待网上资格核查。资格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缴费。

)资格核查及监管

1.各市资格核查部门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

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核查及监管工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其他各市报考人员资格核查及监管工作由所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负责(见附件3)。

2.对已作出承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通过在线方式完成核查。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1在线核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报考人员无需到现场进行核查)

(2)现场核查。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到报考考区资格核查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②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③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现场核查提交的材料:

①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③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④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主要包括本人身份信息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

3.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资格核查部门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1)随机抽查。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应按不低于国家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

(2)重点监管。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对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可按规定要求复查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

)收费

1.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辽发改收费函〔2020〕12号)文件规定,考试费用为100元/科。

2.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9507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3.需要收据报销的报考人员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到报名时选择的考区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准考证打印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登录报名网站,使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

五、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2022年2月以后,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发布考试成绩。

(二)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省直考区”的报考人员请与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联系。各市考区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

六、考试大纲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对2018年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完善,《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2021年修订)》详见省药监局官网(http://ypjg.ln.gov.cn/,“公告通告”栏目)

七、严肃考试纪律

(一)各市资格核查部门是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核查和监管职责。

1.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2.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代报名、代承诺,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疫情防控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考务组织工作。

(二)应试人员必须认真阅读《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附件3),并履行告知书相关要求。

(三)人事考试防疫相关要求将根据全省疫情防控措施规定的变化随时调整,请应试人员及时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同时密切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辽宁人事考试网微信公众号相关通知,了解本次考试疫情防控最新要求。

九、其他事项

(一)我省2020年度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部负责。

(二)各级人事考试部门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三)网上支付热线:95070。

 

附件:

1.2021年度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指导目

2.辽宁省2021年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承诺

3.全省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4.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1年9月15日

 

 

附件1

2021年度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

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相关专业指导目录

为规范2021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设置相关专业条件,指导考生报考,经专家研究论证,制定《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指导目录》并予以试行。本《指导目录》由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指导目录:

1. 医学类

2.化学类

3.生物学类

二、辽宁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指导目录:

1. 医学类

2. 化学类

3. 生物学类

4.物理学类

5. 电子信息科学类

6. 电气信息类

7. 自动化类

8. 机电设备类

9.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

10. 仪器仪表类

11. 材料科学类

12. 机械类

 

附件3

全省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考区

资格核查部门

办 公 地 址

电话

沈 阳

沈阳市考试院

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31号

024-22866188

大 连

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人事考试服务部

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

0411-84618283

鞍 山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1号

0412-2206828

抚 顺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抚顺市顺城区振兴大厦B座

024-57505846

本 溪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44号

18741467630

丹 东

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鉴定

丹东市振兴区滨江西路6号

0415-3105861

锦 州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科

锦州市解放路二段52号

0416-3678126

营 口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大街东33号

0417-2666308

阜 新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阜新市细河区新梁路1号技

0418-96315-1201

辽 阳

辽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辽阳市白塔区青年街79号

0419-2990226

盘 锦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58号

0427-2269017

铁 岭

铁岭市人社局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铁岭市政务服务中心1126房间

024-72689501

朝 阳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2段2号

0421-2626008

葫芦岛

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葫芦岛市龙岗区龙湾大街27号

0429-96315-5111

省 直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024-31607668

 

 

附件4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辽宁省各项资格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现将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考生须了解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的最新通知和要求(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专栏)。考务工作中疫情防控相关安排将根据国家、辽宁省及所选考区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及时调整,考生要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并严格遵守。考试前应密切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有关通知通告。

2.考生应于考试日前14天完成“辽事通健康码”的申领(微信小程序或“辽事通”APP)。考试日前14天(含考试日)进行自我健康观察,每日通过“辽事通”如实完成健康申报。因个人申报错误导致“辽事通健康码”为非绿码的考生,请立即通过辽宁省卫生健康热线12320提出转码申请,主动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在笔试前转为“绿码”。

3.考生在备考期间,要做好自我防护。考试日前21天内,考生应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要做好自我防护,避免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考试当天,前往考点时要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

4.根据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考点。考试当天,请考生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自觉配合防疫检查并进入考点等候。按准考证上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迟到责任自负。

5.考试当天,按《准考证》须知内容做好各项准备,进入考点时应现场出示 “辽事通健康码” 、“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检测确认正常的(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如发现体温异常(≥37.3℃),需现场进行体温复测。如特殊情况需提供核酸检测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6.入场时体温复测仍异常(≥37.3℃)、有干咳等呼吸道症状、“辽事通健康码”非绿码或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重点关注地区)旅居史的考生,应提供考前72小时内(或按考点所在地的具体规定)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及三级甲等医院出具明确的医学诊断证明或经考点防疫副主考综合研判具备参考条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7.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集中隔离期未满以及因属地疫情防控需要被隔离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8.考生应自备符合防疫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按照考点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除身份确认需摘除口罩以外,应全程佩戴(或经考点所在地防疫部门同意,进入考场就座后,可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

9.考生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笔试现场组织工作。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的考生,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进行报告,经防疫评估后,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可按照工作人员引导,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转运至医疗机构。

10.考生报名时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如考生完成报名,将视为已知晓上述告知内容,对“辽事通健康码”绿码、核酸检测报告、诊断证明、执行疫情防控隔离措施情况等的真实性负责,自愿承担因不实行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记录,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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