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卫生系列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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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相关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
(一)本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在资格考试报名时,考试组织机构将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二)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核查部门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报考条件
凡在我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审评、监测、检查、研发、生产和经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申报人员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公务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
(二)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师(中药师)工作满4年。
4.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药师(中药师)工作满6年。
5.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师(中药师)工作满7年。
(三)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药师(中药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取得非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获得药士(中药士)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药士(中药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取得非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五)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4年。
4.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6年。
5.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7年。
(六)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取得非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获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七)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取得非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考试。
1.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受行政处分期未满的。
3.省人社厅、省药品监管局规定其它情形的。
(九)报考条件中有关资历的要求,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全日制教育实习期和成人教育脱产学习时间除外),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十)报考条件中的相关专业见附件1。
三、考试安排
(一)考试设置
(二)考试时间
(三)答题要求
1.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
2.各科目试题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3.考试开始5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开始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四)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和各市均设考场。报名时选择省直考区的报考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省直考区(沈阳)组织考试;报名时选择其他各市考区的报考人员,由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在当地组织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参加我省2023年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须通过全国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 http://sjzg.cpta.com.cn:82/,下同)进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报信息、报名确认、签署电子承诺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二)报名安排
(三)注册
自2023年起,我省采用全国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平台进行报名。考试报名前,报考人员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即日起,考生可登录全国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平台(http://sjzg.cpta.com.cn:82/)进行个人信息注册。注册信息将长久保留,用户名、登录密码、关联手机号等重要信息要妥善保管。未注册的人员,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1.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报考人员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查是对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增加本人学历、学位信息时,请确保证书编号(17或18位)、专业名称(含括号内文字及标点符号)、毕业时间等与学信网信息完全一致。在线核查“未通过”的,请先自行与学信网信息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可重新增加一条正确的学历或学位信息并等待再次核查。
2.报考人员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建议报考人员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
3.核查结果提示“未通过”或“需要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四)填报信息
拟选择在辽宁省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完成注册环节后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
1.上传照片。新注册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时,必须按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如注册时未上传,则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时提示上传)。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工具(点击下载)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白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报考人员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2.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登录到报名系统后,选择拟报考的考试项目和报考省份(辽宁省),认真阅读《报考须知》等相关内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报名地市及核查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填报(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考地市应选择“辽宁省省直”,核查点应选择“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单位报考人员按工作地所在市选择相应的报名地市及相应的核查点。
(五)选择办理方式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报考人员在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下列报考人员采用网上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的方式辅助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线上资格核查。统一设定提交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的证明事项无需重复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
(1)中专学历、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质证书等)。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核查。
(六)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上传的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要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
(七)资格核查及监管
1.各市资格核查部门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
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核查及监管工作由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其他各市报考人员资格核查及监管工作由所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负责(附件2)。
2.对已作出承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通过在线方式完成核查。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1)在线核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报考人员无需到现场进行核查)。
(2)现场核查。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到报考考区资格核查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②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③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现场核查提交的材料:
①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③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④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主要包括本人身份信息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
3.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资格核查部门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1)随机抽查。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应按不低于国家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
(2)重点监管。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对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可按规定要求复查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
(八)收费
1.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辽发改价格函〔2023〕2号文件规定,考试费用为100元/科。
2.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3.需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的考生于考试结束后,登陆辽宁人事考试网,在辽宁人事考试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平台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后8位查询并下载本人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九)准考证打印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登录报名网站,使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
五、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2024年2月以后,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发布考试成绩。
(二)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省直考区”的报考人员请与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联系。各市考区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
六、考试大纲
《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2021年修订)》详见省药监局官网(http://ypjg.ln.gov.cn/,“公告通告”栏目)。
七、严肃考试纪律
(一)各市资格核查部门是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核查和监管职责。
1.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2.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代报名、代承诺,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其他
(一)我省2023年度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部负责。
(二)各级人事考试部门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三)网上支付热线:95070。
附件:
1.2023年度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指导目录
2.全省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3年8月11日
附件1
2023年度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
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相关专业指导目录
为规范2023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设置相关专业条件,指导考生报考,经专家研究论证,制定《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指导目录》并予以试行。本《指导目录》由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指导目录:
1. 医学类
2.化学类
3.生物学类
二、辽宁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指导目录:
1. 医学类
2. 化学类
3. 生物学类
4.物理学类
5. 电子信息科学类
6. 电气信息类
7. 自动化类
8. 机电设备类
9.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
10. 仪器仪表类
11. 材料科学类
12. 机械类
附件2
全省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相关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
(一)本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在资格考试报名时,考试组织机构将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二)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核查部门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报考条件
凡在我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审评、监测、检查、研发、生产和经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申报人员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公务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
(二)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师(中药师)工作满4年。
4.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药师(中药师)工作满6年。
5.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师(中药师)工作满7年。
(三)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药师(中药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取得非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获得药士(中药士)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药士(中药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取得非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五)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4年。
4.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6年。
5.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7年。
(六)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取得非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获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七)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取得非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考试。
1.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受行政处分期未满的。
3.省人社厅、省药品监管局规定其它情形的。
(九)报考条件中有关资历的要求,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全日制教育实习期和成人教育脱产学习时间除外),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十)报考条件中的相关专业见附件1。
三、考试安排
(一)考试设置
级别 | 考试类别 | 报考专业 | 考试科目 |
中级 | 卫生系列 | 主管药师 |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一)》和《药学专业知识(一)》 |
主管中药师 |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一)》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
工程系列 | 药学类工程师 |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一)》和《药学专业知识(一)》 | |
中药学类工程师 |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一)》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
医疗器械类工程师 |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三)》和《医药工程专业知识(一)》 | ||
初级 | 卫生系列 | 药师 |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二)》和《药学专业知识(二)》 |
中药师 |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二)》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药士 |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二)》 | ||
中药士 |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二)》 | ||
工程系列 | 药学类助理工程师 |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二)》和《药学专业知识(二)》 | |
中药学类助理工程师 |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二)》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医疗器械类助理工程师 |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四)》和《医药工程专业知识(二)》 | ||
初级 | 工程系列 | 药学类技术员 |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二)》 |
中药学类技术员 |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二)》 | ||
医疗器械类技术员 |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四)》 |
时间 | 考试时间 | 考试专业 |
11月4日 | 9:00--12:00 | 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药学类工程师,中药学类工程师,医疗器械类工程师 |
9:00--11:30 | 药师,中药师,药学类助理工程师,中药学类助理工程师,医疗器械类助理工程师 | |
9:00--11:00 | 药士,中药士,药学类技术员,中药学类技术员,医疗器械类技术员 |
1.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
2.各科目试题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3.考试开始5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开始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四)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和各市均设考场。报名时选择省直考区的报考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省直考区(沈阳)组织考试;报名时选择其他各市考区的报考人员,由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在当地组织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参加我省2023年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须通过全国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 http://sjzg.cpta.com.cn:82/,下同)进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报信息、报名确认、签署电子承诺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二)报名安排
时 间 | 报名安排 | 具 体 要 求 |
8月21日9:00- 8月28日24:00 |
注册及填写报名信息 | 登录全国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http://sjzg.cpta.com.cn:82/)进入报名系统报名。 |
8月21日-8月29日 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资格核查 | 按本文件“资格核查与监管”有关要求办理。 |
8月21日9:00- 8月30日24:00 |
网上缴费 | 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进行缴费,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网上支付缴费流程”说明。 |
10月26日9:00- 11月3日24:00 |
下载打印 准考证 |
缴费考生登录报名网站,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应试人员须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同时,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应试人员须知”内容。 |
自2023年起,我省采用全国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平台进行报名。考试报名前,报考人员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即日起,考生可登录全国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平台(http://sjzg.cpta.com.cn:82/)进行个人信息注册。注册信息将长久保留,用户名、登录密码、关联手机号等重要信息要妥善保管。未注册的人员,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1.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报考人员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查是对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增加本人学历、学位信息时,请确保证书编号(17或18位)、专业名称(含括号内文字及标点符号)、毕业时间等与学信网信息完全一致。在线核查“未通过”的,请先自行与学信网信息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可重新增加一条正确的学历或学位信息并等待再次核查。
2.报考人员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建议报考人员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
3.核查结果提示“未通过”或“需要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四)填报信息
拟选择在辽宁省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完成注册环节后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
1.上传照片。新注册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时,必须按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如注册时未上传,则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时提示上传)。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工具(点击下载)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白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报考人员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2.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登录到报名系统后,选择拟报考的考试项目和报考省份(辽宁省),认真阅读《报考须知》等相关内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报名地市及核查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填报(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考地市应选择“辽宁省省直”,核查点应选择“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单位报考人员按工作地所在市选择相应的报名地市及相应的核查点。
(五)选择办理方式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报考人员在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下列报考人员采用网上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的方式辅助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线上资格核查。统一设定提交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的证明事项无需重复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
(1)中专学历、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质证书等)。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核查。
(六)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上传的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要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
(七)资格核查及监管
1.各市资格核查部门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
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核查及监管工作由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其他各市报考人员资格核查及监管工作由所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负责(附件2)。
2.对已作出承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通过在线方式完成核查。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1)在线核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报考人员无需到现场进行核查)。
(2)现场核查。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到报考考区资格核查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②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③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现场核查提交的材料:
①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③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④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主要包括本人身份信息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
3.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资格核查部门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1)随机抽查。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应按不低于国家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
(2)重点监管。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对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可按规定要求复查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
(八)收费
1.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辽发改价格函〔2023〕2号文件规定,考试费用为100元/科。
2.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3.需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的考生于考试结束后,登陆辽宁人事考试网,在辽宁人事考试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平台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后8位查询并下载本人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九)准考证打印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登录报名网站,使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
五、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2024年2月以后,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发布考试成绩。
(二)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省直考区”的报考人员请与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联系。各市考区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
六、考试大纲
《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2021年修订)》详见省药监局官网(http://ypjg.ln.gov.cn/,“公告通告”栏目)。
七、严肃考试纪律
(一)各市资格核查部门是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核查和监管职责。
1.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2.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代报名、代承诺,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其他
(一)我省2023年度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部负责。
(二)各级人事考试部门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三)网上支付热线:95070。
附件:
1.2023年度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指导目录
2.全省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3年8月11日
附件1
2023年度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
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相关专业指导目录
为规范2023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设置相关专业条件,指导考生报考,经专家研究论证,制定《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指导目录》并予以试行。本《指导目录》由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指导目录:
1. 医学类
2.化学类
3.生物学类
二、辽宁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指导目录:
1. 医学类
2. 化学类
3. 生物学类
4.物理学类
5. 电子信息科学类
6. 电气信息类
7. 自动化类
8. 机电设备类
9.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
10. 仪器仪表类
11. 材料科学类
12. 机械类
附件2
全省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考区 | 资格核查部门 | 办公地址 | 电话 |
沈阳 | 沈阳市考试院 | 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31号 | 024-22866188 |
大连 | 大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 | 0411-39997611 |
鞍山 |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 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1号 | 0412-2206828 |
抚顺 |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部 | 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新区裕城路39号2楼 | 024-58303599 |
本溪 |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 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44号 | 024-96315-4-1203 |
丹东 | 丹东市人事考试服务中心 | 丹东市振兴区滨江西路6号2楼 | 0415-3105861 |
锦州 |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科 | 锦州市解放路二段52号 | 0416-3678127 |
营口 |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 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大街东33号 | 0417-2666308 |
阜新 |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 阜新市细河区新渠路1号 | 0418-96315-1201 |
辽阳 | 辽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 辽阳市白塔区南顺城街6号2楼 | 0419-4136266 |
盘锦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 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58号 | 0427-2269017 |
铁岭 |
铁岭市人社局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科 |
铁岭市政务服务中心1126房间 | 024-72689501 |
朝阳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 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2段2号 | 0421-2626008 |
葫芦岛 | 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 葫芦岛市龙岗区龙湾大街27号 | 0429-96315-5111 |
省直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 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 024-31607668 |